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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没有宣传到位,恐怕也不宜仓促判刑

来源:济南时报 2017-04-20 15:11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4月19日《河南法制报》)

只因采挖三株“野草”,竟然获刑三年,这事搁谁身上,谁都可能想不通。毕竟,与一些以贩卖、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野生动物捕猎行为不同,此案中秦某并没有主观故意。秦某到底采挖的是什么样的“野草”?原来,其采挖的是并不是单纯的野草,而是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据说还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的植物,不能随意采摘。

对农民采三株“野草”获刑,相关办案人员在报道中表示,公民如果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依笔者看,这起事件的肇因,或许并不在于秦某“法律意识淡薄”,而是缺乏植物学知识,不认识自己所采挖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仅仅觉得他们很好看而已,蕙兰本来就经常被用于观赏盆景。要杜绝类似事件,相关部门除了将之视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予以处理外,还得面向普通老百姓,对相关知识进行广泛、有效的科普。

比如,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有哪些,能否在乡镇、村寨的宣传栏里,图文并茂地一一列出,让当地民众有个大致了解,以免无知犯罪?至少可以在某些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主产区做到广而告之、广泛宣传。既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应该划分保护区。植物是在固定区域生长的,既然这个区域内有这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说明此地易于该植物生长,划定保护区也是合理的。

如果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束之高阁,不曾去农民家或到乡村聚居区进行科普,许多农民怎么知道一些“野草”是不能采的宝贝?所以有网友不无戏谑地说,“看了这个新闻,路边的‘野草\’也不要采了”,“农民活着真不容易,除了是农活的行家里手,还必须是植物学家、动物学家、食品安全专家”,“长在路边没有什么保护措施,采了之后直接捉人罚款,这套路好像‘钓鱼\’”……既然没有宣传到位,恐怕也不宜仓促判刑。 (李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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