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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欲转钱给张某,不想转给了郑某……一起微信转款引发的纠纷

来源:内江日报 2017-04-20 10:13   https://www.yybnet.net/

◇全媒体记者 黄彬鹏

如今,微信已成为人们生活社交热宠;而微信转账,已然成为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常用的一种收付款方式。

2017年2月的一天,隆昌一女子却因微信还款操作不当,将1万元还错了人;而收款人又拒不退款,由此引发争议……

案发:

一字之差,微信转账引“万元之争”

今年33岁的李某是云顶镇人。2017年2月22日,李某的微信好友张某因为姐姐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便让李某还款1万元。

当天傍晚6点43分,李某想到张某用钱心切,欲用微信向张某转账。然而,李某在微信通讯录里选择收款人张某时,却错误地选择了相邻的郑某,而张某和郑某的微信名称仅一字之差。转账完成后,李某却对自己转错了账浑然不知。

就这样,原本是要转给张某的钱,却阴差阳错地转给了郑某。

傍晚7点15分,郑某收款。40分钟后,李某猛然发现转账出现了差错,随即就在微信中请求郑某将1万元钱退回,但郑某拒不退还,为此,两人争执不下。

分歧:

拒不退款,1万元“款落谁家”?

原来,李某与郑某仅是互加微信的一般朋友。

郑某称,两年前,李某开设茶馆时欠她1万元。顾于情面,她并没有开口找李某还钱,后来此事不了了之。直到2月22日傍晚7点15分,郑某微信显示李某转账1万元,她理所当然地接收了李某的转账。因为,在郑某看来,这1万元就是李某返还给她的借款。

面对郑某的说法,李某表示,自己曾经确实开过茶馆,但并没有欠郑某一分钱;如果郑某坚称有这1万元借款,可以拿出证据证明。

而郑某坦言,当时没有留下字据,自己确实拿不出证据。

一方坚称是转账出错,一方执意认为是返还借款。相持不下之间,李某向法院提出了要求郑某退还1万元现金的诉讼请求。

判决:

不当得利,需归还转账款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无合法根据既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故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可以通过取得利益的人证明其有权取得相应利益而受损失的人无法推翻的方式来确定,也可以通过受损失的人证明取得利益的人事后丧失合法依据的方式来确定。

本案中,被告郑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到原告李某的转款,原告李某及时提出此款应退还,而被告郑某认为系原告李某返还的欠款,在原告李某否认原被告之间有其他债权债务的情况下,被告郑某应当提交借款协议或借条、收条、付款凭证等能证明出借了款项的证据,但被告郑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现被告郑某继续占有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并因此给原告李某造成损失。

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郑某返还原告李某人民币10000元。

新闻加点料:

老板微信遭“克隆” 员工被骗转账30万元

不少人通过昵称和头像来辨别微信好友的身份,殊不知微信里也有“李鬼”,顶着同样的名称和头像大肆骗钱。

厦门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就被微信上的“李鬼老板”所骗,转给对方近30万元。近日,记者从厦门湖里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的案件。

接“老板”微信指令

转出钱款

阿珍(化名)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2015年8月17日,她收到两条微信,微信的头像和名字跟老板吴先生的微信一模一样,她以为是老板找自己,就回了微信。“老板”在微信中说急需支付一笔业务往来款,让她转账近30万元到一个银行账户上。

由于老板平时也会通过微信先联系阿珍,再打电话通知她进行转账,因此,阿珍没有怀疑,不久便委托公司的财务助理代为转账。近30万元转出后,过了两个小时,“老板”又通过微信叫她转43万元到一个账户上。阿珍奇怪老板为什么用钱这么急,便给他打电话询问情况,这才知晓老板并没有叫她转钱,自己被骗了,于是赶紧报警。

提供账户帮转账

两人获刑

经多个账号间转账,这笔钱后来被转到了云南男子岩某的账户上。第二天,这个账户在云南解锁销卡,而钱则被转到吴某的账户内。民警经过侦查,很快锁定岩某及其同伙当某。经查,岩某、当某二人明知账户内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应吴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到银行将这笔钱转到其账户内。当某从中获利1500元,岩某获利400元。

法院认为,当某、岩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当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岩某有期徒刑3年。

就此案,法官提醒市民提高警惕,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等聊天工具进行诈骗,同时,要意识到帮忙转移诈骗所得款亦构成犯罪。(中新)

法官点评:借款应留字据,微信转款宜谨慎

“本案中,李某与郑某之间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属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应当将其返还受损失的人。”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隆昌县人民法院法官李洪扬如是说。

同时,李洪扬结合本案提醒广大市民,在借款时,双方应签订或者保留借款协议或借条、收条、付款凭证等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字据,以便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在进行付款时,最好在银行进行转账交易;确实要用微信等方式转账,一定要谨慎细致,再三核对收款人姓名等信息无误后再进行转账,以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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