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记者罗沙杨维汉)有常住村民1250户的宁夏银川兴庆区大兴镇新水桥村这几年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
“我们村委会现在很尴尬。一个不是法人的机构,手底下却有6个法人公司,现在民法总则规定了村委会可以成为法人。我们村正在为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做准备。”村支书王绍利的期待,随着民法总则的审议通过即将成为现实。
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设立了“特别法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其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一直以来,不少法学界专家呼吁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赋予其明确的法人地位,创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受到同等保护的法律环境。
实际上,随着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深入推进,近年来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集体经济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来自农业部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66.9亿亩,各类账面资产2.86万亿元。
“在民法总则草案中赋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清晰的法律地位,有助于进一步确定其权、责、利,切实解决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帮助他们更好开展经济民事活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说。
居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取得法人资格,不仅可以很好履行职能,更有助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
专家认为,民法总则的制定做到了立足中国实际,适应中国国情。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涉及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长远发展,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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