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潘逸阳利用担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申请采矿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01万余元。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潘逸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1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逸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潘逸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绝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所犯行贿罪减轻处罚、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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