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精神可嘉,但要量力而行。
面对他人突然遭遇的困难和危险,任何一个人都应该伸出援助之手。但是,我们不提倡不计后果的救人行为,更不希望未成年人为救人付出不应有的惨痛代价。如果这名12岁少年江志根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很可能会误导更多未成年人因见义勇为而造成更多伤亡。
事实上,这样的教训已经不少了。比如,2013年5月,广东惠州市博罗县3名初中生手牵手救落水同伴未果,酿成5人溺亡的悲剧,就让网友唏嘘不已。
长期以来,一些媒体或有意或无意地在营造见义而“逢险必抢”“遇灾必救”的道德氛围,哪怕是付出生命代价也在所不惜。其实,苛求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每个人,为救火、救人而奋不顾身以至于牺牲自己,这是被无限放大了的道德期许,无形中也给人们套上了“道德枷锁”。尤其对于还年幼体弱的未成年人来说,倡导他们为此去赴汤蹈火,显然是树起了道德标杆却忽略了人性关怀。更何况,未成年人本身就是一个需要法律保护和制度关怀的特殊群体。
由此看来,相关部门对救人溺亡少年给予抚恤金,已认定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作出了褒奖,而不授予荣誉称号,确实是出于保护更多少年生命安全的善意。这不是道德的退化,而是现代文明对于道德规范的修正,更是道德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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