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湖南益阳一市民因开车超速被罚款扣分,不服告到法院。他随后发现,当时交警用于取证的雷达测速仪,竟然是“山寨”的——所谓生产厂家根本没有生产、销售过该雷达测速仪,也未与益阳交警部门有过业务往来。1月4日,益阳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姚健敏承认,他们使用了没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雷达测速仪,但该雷达测速仪获得了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的检定证书,“‘山寨\’也好,‘三无\’也好,责任不在我们。”(1月8日人民网)
雷达测速仪是测量交通行为的“秤”,它提供的数据是道路执法监管的依据。如果交警部门使用的雷达测速仪是“山寨”产品,来路不明、出身不正、手续不全,那么,质量以及测量准确性、稳定性就缺乏保障,基于雷达测速数据的道路执法监管也可能失准——该罚的没有罚,不该罚的却罚了,该罚重的罚轻了,该罚轻的罚重了,民众的合法权益可能被误伤,监管的公正性、公平性、规范性、权威性和严肃性都会受到影响。
警察应该持证上岗,雷达测速仪也应该持证上岗。雷达测速仪属于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益阳交警年购买的雷达测速仪没有合法“证件”,没有在质监部门备案,也就没有上岗的资格。
按理说,购买雷达测速仪是件严肃的事,政府采购也有层层把关的流程,“山寨”雷达测速仪难以在政府采购流程中蒙混过关,但媒体披露的信息显示,通关的“山寨”测速仪还不止一台,这说明,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单位、审核单位等,没有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没有尽到必要的把关责任,只草率地追求了采购结果,走了采购的形式,这样的采购也是一种“超速”。
“山寨”雷达测速仪的问题曝光后,相关各方都在推卸责任。交警部门称,“我们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购买了这台设备,我们只是使用单位,所以对于该设备存在的其他问题,责任不在我们。”当地政府采购部门称,“不可能去对购买物品鉴定真伪质量,没有合格厂家生产的产品本身不能进入政府采购,买来冒牌产品,由采购人自己承担。”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相关人士称,他们只是个技术机构,仅对出具的数据负责,厂家是否“山寨”,他们没有核验义务。
这种推责恰恰是对各方在雷达测速仪政府采购过程中没有尽到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责任的有力证明,暴露出政府采购程序中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的问题以及针对采购产品的生产经营资质、质量、来源渠道合法性、正当性的核验责任分工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整体把关存有明显漏洞。
对于益阳交警采购“山寨”雷达测速仪这一“糗事”,各地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和采购主管部门都该举一反三,反思查找问题,进一步明确对采购产品的品质把关责任,明确把关必选项(比如,查验生产经营者证照、许可手续、诚信记录,对产品进行必要检验等),从而确保每一笔政府采购都按规矩、按步骤进行,都不“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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