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月日讯(记者刘芳)
——中建政研出席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年年会暨第二届不动产法论坛
不动产是现代社会中具有基础意义的财产类型,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不动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是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的基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环节。年月日,由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主办,北京建筑大学承办的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年年会暨第二届不动产法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来自首都各高校、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的重要领导与权威学者共聚一堂,就不动产的焦点、难点问题梳理把脉、建言献策。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政研集团”)梁舰董事长出席论坛并发言。
开幕式上,北京建筑大学李志国院长介绍与会嘉宾并欢迎大家的到来,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田玉玺会长回顾了年度研究会工作。学术论坛分别围绕“不动产物权与登记”、“不动产合同”与“不动产审执实务”展开研讨,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法研究所尹飞所长等十几位嘉宾发表演讲,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司杨佳燕副司长等领导予以现场评议。
梁舰从实务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他指出,为防止不动产交易中出卖人“一物二卖”,保护买受人的合理期待利益,《物权法》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在《物权法》实施九年多的时间里,由于配套法律、行政法规的缺失,导致预告登记制度还存在着适用范围较小、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程序的设计等制度缺陷。针对这些问题,梁舰提出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与构想:
首先,扩大预告登记制度的适应范围。预告登记应广泛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转让、限制和消灭等方面,对于遗产的分割也可以适用。而且预告登记所保护的请求权范围应当是广泛的,不应局限于买卖不动产的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凡是可以引起物权变动、限制、次序变更的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预告登记。
其次,放宽预告登记发生的适用条件。《物权法》可参照《房屋登记办法》第条“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的规定,放宽预告登记发生的适用条件。
再次,进一步明确相关边界条件。期望在日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予以明确,对“能够”的条件、起算期限、是否包含人为因素影响登记等情形进行界定。
第四,完善登记机构的职责并保障登记信息公开。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的登记制度后,应强化登记机构的职责,并将登记信息采取网络化管理,将登记信息公开,在登记机构的监管之下,方便当事人查询,防止恶意出卖人的欺诈行为。
梁舰总结指出,随着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建立完善的预告登记制度已显得十分迫切。在未来预告登记立法上,应从预告登记的成立要件、效力、行使的程序以及消灭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以避免交易风险,促进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演讲贴合实际,可行性强,反映的问题引起了与会代表的高度重视,解决的方法受到全场嘉宾的一致好评。
北京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是北京市法学会下设的不动产法领域的专业研究团体,致力于实现在不动产法领域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学术研究力量、资源的整合与协同创新,打造不动产法领域高端国家智库。此次发言寄托了梁舰“实践中推进改革、创新中谋求发展”的法治情结与智库情怀,标志着中建政研集团继参与《民法典》、《建筑法》、《地下管线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讨论之后,在“以咨询为基础、建设新型智库、推动城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征途中迈出了新的步伐。可以预见,从实务角度推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不断走向完善,将对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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