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印发通知,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详细回答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去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如何计算在多地的视同缴费年限、重复领取养老金者如何处理等问题。
养老保险领取地视4种情况而定
依据此次印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满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有新说法
据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人社部这次明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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