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 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提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意见明确指出,“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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