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变化,在2003年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探索及时转化为制度成果,实现了党内监督制度的与时俱进。《条例》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任务、对象和方式等,为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了新的制度利器。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长期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应看到,当前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不可忽视。“外疾之害,轻于秋毫,人知避之;内疾之害,重于泰山,而莫之避。”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就必然要求抓好党内监督这个基础性工程,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把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不能存在盲区。正如六中全会强调的,“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才能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确保党内监督无死角、全覆盖、落到实处。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越是位高权重,就越要在要求上有更高的标准,在监督上有更严的尺子。透视近年来的一些案例,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违法乱纪,大行腐败之道,败坏党风政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加强党内监督,必须聚焦“关键少数”,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做起。打铁还需自身硬,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和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勇于担当、敢抓敢管,就能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尽责不含糊,以令人信服的表率作用推动党内监督不断取得实效。
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著名的“窑洞对”中,指出了监督对于共产党人打破历史周期率的重要意义。今天,在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全党同志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将向历史、向人民交出新的更加优异的答卷。(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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