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静
征信报告、账户明细、余额等本是个人的隐私。但是,湖南一银行支行行长,却出售自己的查询账号给中间商,再由中间商将账号卖给有银行关系的“出单渠道”团伙,再由另外一家银行的员工进入内网系统,大肆窃取个人信息。(《成都商报》)
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一条条个人信息,一段段隐私数据,既充当着我们的“网络身份证”,更记录着人们的行为特征、消费习惯和偏好选择。可以说,信息就是人们在网络的“基因”。正因此,无论再如何强调信息安全,都不为过。
然而,现实中,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却屡屡发生。除了黑客入侵窃取、钓鱼网站骗取、扫号软件扫取等,令用户防不胜防。更大风险来自行业内部,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或部门的内部人员充当“内鬼”。
“内鬼”频出说明,一方面,行业内部的制约手段还不足以扼住他们的手,令一些公职人员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当下的法律惩治仍显得疲弱,不足以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力威慑。治理信息泄露的顽疾,等不得、慢不得、含糊不得。只有内外兼治,才能筑牢信息保护的防火墙。
从内部分析,完善倒查追责机制刻不容缓。“日防夜防,家贼难防。”泄露个人信息的不法者,既有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教育、商业等部门工作人员,将工作时获取的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也有以非法手段侵入数据库获取相应信息的。由此,非常有必要启动倒查机制,顺藤摸瓜,找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上游不法者,从而倒逼相关部门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内鬼”滋生。
从外部分析,还需扎紧法律的篱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及时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准确认定,以强化司法威慑力。当然,仅靠在现有法律上打补丁,仍不足以应对信息安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尽早出台公民信息安全法,建立司法长效威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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