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先生夫妇虽都已过古稀之年,但两人身体硬朗,曾有过多次赴境外旅游的经历。去年3月,两人到上海一家知名旅行社报名参加日本长崎、福冈等地5日“花见之旅”,旅游费总计1.5万余元。在旅行社的推荐下,两人还投保了每人75元的保险。
2015年3月24日,按照行程安排,陈先生夫妇与其他游客在结束当天的游览后入住日本当地一家温泉酒店。傍晚7点半,一行人在酒店用完晚餐各自回房间休息。此后不久,陈先生独自一人前往设在酒店内的温泉池泡澡,老伴则留在房间内休息。
当晚10点30分左右,酒店工作人员在温泉池内发现有一老年男性溺水,遂通知旅行社领队辨认并将溺水者送往医院抢救。领队逐个房间打电话询问是否有未归的男性客人,最后确认溺水者系陈先生。领队陪同陈先生的老伴赶到医院,陈先生于当晚11点30分不治身亡。
事发后,陈先生的儿子赶到日本处理善后事宜,并在一周后将陈先生的遗体运回国内火化。出于对逝者的尊重,家属并未要求进行尸检,这也让陈先生的确切死因扑朔迷离。旅行社方面表示,事发的温泉水深仅54厘米,而陈先生身高有1.75米,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发生溺水。而家属方面则坚称老人生前并无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
此后,家属与旅行社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旅行社也协助家属向保险公司申报了理赔,但家属因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存有异议,拒绝领取20余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家属认为,旅行社对陈先生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以旅行社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提出了共计5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点评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管是室内温泉泡澡池,还是普通的公共浴室、家庭浴室,均为密闭闷热环境,作为成年人当属应知范畴,理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合理使用。综合全案案情,旅行社已经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死者之前经常出国旅行并在日本泡过温泉,理应对相关注意事项有所了解。根据常识,成年人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在泡澡池不可能发生溺亡,故不能排除死者的死因系自身身体原因。
陈先生家属主张领队未在第一时间认出溺水者身份,旅行社的解释合情合理。相反,同行家属在死者长时间泡澡未归的情况下未引起警觉,且并未有证据证明由于身份未确定而耽误抢救。至于游客家属主张的合同主体问题,该问题也不能成为法律上侵权赔偿的理由。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退还旅游费1.3万元,对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王文,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擅长办理婚姻家庭 (遗嘱见证)、房产纠纷、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的业务。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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