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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红高粱》被告抄袭 海淀区法院已受理

来源:齐鲁晚报 2016-10-3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因认为《红高粱》电视剧剧本剽窃了电视剧《红盖头》剧本的内容,侵犯了《红盖头》剧本的著作权,东阳金百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将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乐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及季桦、赵荔、赵冬苓等4位电视剧《红高粱》相关负责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并在全国主流媒体公开道歉。10月30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回应,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事件

《红盖头》遭剽窃?

据悉,电视剧《红盖头》版权方东阳公司早在2011年6月就和天津榕树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独家享有阿娜尔古丽创作的小说《红盖头》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随后版权方的叶超(笔名叶镇华)完成了《红盖头》三十集电视剧本的改编,并于2012年6月与山东卫视审片组的季桦等人在济南鲁西风味酒楼商谈小说《红盖头》的版权交易事宜,还将三十集的《红盖头》策划书及前十集剧本发给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孟凡杰。

2014年随着电视剧《红高粱》的热播,东阳公司发现电视剧《红高粱》的故事情节及故事框架与《红盖头》高度相似,同时电视剧《红高粱》的制片人又是季桦。东阳公司之后购买了电视剧《红高粱》的音像制品,经过详细比对后,东阳公司认为电视剧《红高粱》中的大部分内容,剽窃了《红盖头》的故事内容、人物走向、故事框架,严重侵犯了东阳公司所拥有的著作权,因而将山东卫视传媒公司等侵权方诉至法院。

律师

接触是首要因素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对此表示,接触和实质性相似是法院认定编剧原创剧本被抄袭、模仿的两个重要因素。其中,接触是首要因素,如果没有接触的可能,各自依据思想独立进行了表达,即使内容相似,也不能认定构成侵权,而是独立拥有著作权。从案件来看,如果《红盖头》与《红高粱》的版权方有过接触,而且《红高粱》的剧本内容与《红盖头》实质相同,那么电视剧《红高粱》一方则构成侵权。

(北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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