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指排放者在政府分配的额度内,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这种权利实质上是排污者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下一步,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通俗来讲,企业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就是一个辖区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事先设置了“红线”,一个企业今年的排污总量指标没有用完,而有的企业排污指标用完了,如果不停产就会超标,有剩余的企业就可以把排污指标转卖给不够用的企业。
排污权交易自1968年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以来,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将其应用于大气及河流污染源的管理。尤其是应用于二氧化硫领域以来,已经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1978—1998年期间,其空气中SO浓度下降53%;1990—2000年,美国SO排放量下降25%,不仅让美国提前3年完成酸雨治理任务,还节约了60%的污染治理费用。
此后,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发达国家也相继实践。我国从2007年开始进行试点,目前已有浙江、江苏等14个省(区、市)在全面推行。
本报记者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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