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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政府,公 告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6-07-28 08:20   https://www.yybnet.net/

山东客商隋永厂 ( 身份证号:370224197006207318):

您与岳普湖县人民政府于 2013年5月 18 日签订了铁塔设备加工及镀锌项目建设合同,自签约以来,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连续3年未建设、生产及经营,属于违约行为。为此,根据合同第六款第 11条,岳普湖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及地上所有附属物,同时与您解除合同。请您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 日内到岳普湖泰岳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商合同解除事宜,逾期未至,将视作您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无偿收回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及地上所有附属物。特此公告!此公告有效期15天。

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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