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庆前与你方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委已于 2015年 10月26日作出单劳人仲案字(2015)第6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菏泽市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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