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北京青年周刊》刊发文章侵犯名誉,张靓颖将作者张某、北京青年报社诉至法院。审理中北京朝阳法院追加出版方《北京青年》杂志社为共同被告,并于日前作出一审裁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了张靓颖对三被告中北京青年报社和张某的起诉。
张靓颖提出,在这篇2015年2月5日《北京青年周刊》刊发的《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署名张纳的文章中,有不少内容损害了张靓颖的公众形象和声誉。2015年5月,张靓颖方就该事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金。同年11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调解无果。
在北京朝阳法院的公告中表示,《北京青年周刊》系具有法人资格的《北京青年》杂志社出版,该杂志社应就出版内容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承担民事责任。而北京青年报社并非《北京青年周刊》的直接出版单位,对杂志内容不具有审核责任,故北京青年报社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声明中还提出,如果涉案文章确实造成侵权,那么应该由《北京青年》杂志社承担责任,并非张某。 (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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