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建国/文·
“青岛大虾门”疑似出了姐妹篇。大年初二,江苏游客陈先生被导游带进哈尔滨某景点附近一家餐厅,点了三条鱼,结账时竟然高达1万多元。陈先生认为存在“宰客”行为,双方发生争执。最新消息称,调查部门在涉事餐馆调查时发现,餐馆的各种菜品及鱼类价格均有很明显的标注和公示,不存在标价不明的现象。
事件有着太多看点。比如,游客是被导游带进餐厅消费的,报警后民警竟称“解决不了,就要先拘人”,此言令人浮想联翩。游客还称,事实消费没有14.4斤,存在短斤少两,这也值得调查。而就目前来看,最值得关注的,可能还是“明码标价”。
在旅游市场,“宰客”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一般认为,只要价格明显超出合理水平,且商家没有明码标价,就可称为“宰客”。在这起事件中,无论商家,还是调查人员,都认为做到了“明码标价”。由此出发,这一事件会得到怎样的处理,也是可想而知的了。
但是,这里必须厘清一个前提:为什么要强调明码标价。答案当然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可在现实中,有些所谓的“明码标价”,远比制度设计复杂,“知情权”几乎无从谈起。拿当初的“天价虾”来说,如果玩文字游戏,其实也做到了明码标价,只是商家把数量关系从“斤”偷换成了“只”。如果消费者不是特别细心,就有可能发生判断错误。这样的明码标价,与宰客的距离,仅一步之遥。
具体到哈尔滨“天价鱼”,商家似乎做到了明码标价。可是消费者拿着菜单,看到鱼价“398元/斤”,其实并没有一个直观的判断。消费者并不知道一条鱼有多重,也许认为吃一条鱼不过几百元。如果消费者知道吃下来要花一万多元,还会选择消费吗?
明码标价的“明”,不仅要明白地标注,而且要让消费者心知肚明。对于一般性商品,比如“青椒土豆丝”,标明一盘菜价就行了,消费者不会误判。对于高价商品,特别是无限制商品,比如以斤或者条来卖的海鲜之类,应该单价和总价一起明示,或者询问消费者意见,究竟要吃多少斤鱼。然而在餐饮消费的现实中,鱼虾一类的商品几乎都存在总价不“明”的现象。一般而言,消费者即便知道鱼价每斤卖到二三百,也未必想到一条鱼吃下来最终要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如果商家换位思考,把所点鱼的重量或数量提前明示,还会有后来的争议吗?
“天价鱼”事件,唯有“明码标价”制度升级可解。现在,如同“天价虾”一样,“天价鱼”实实在在影响到了当地旅游形象。由于得出了“明码标价”的结论,现在有关方面作出一副束手无策的样子。站在治理创新的角度,有关方面更应该做的,是丰富和充实明码标价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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