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杨 涛
女婴在小区晒太阳时,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导致七级伤残。事后,孩子的父母向小区内可能抛物并导致此次伤害事件的业主集体索赔。11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80名持有涉案楼栋住房的业主共赔偿39.5万元。(11月12日《北京晨报》)
这件事里高空抛物的人可能只有一个,按理说不能让其他79人也承担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律为何如此规定?因为在大多数时候,高空抛物的受害人根本无法找到证据来证明谁是加害者,但是他们确实受到了实际损害,如果因此不给予赔偿,受害者或将感到极不公平。在找不到加害者的情形下,就只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委屈建筑物的业主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还能更有效地找出加害者并防范高空抛物。现代社会高楼林立,人们都住在商品房内,相互之间联系越来越少。对于他人高空抛物,大部分人怀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找不到加害者则邻里‘连坐\’”的规定,可以促使人们“多管闲事”,及时制止他人高空抛物。即使发生了这种行为,“无辜的业主”也往往愿意揭发看到的抛物者,以此来免除自身的责任,有利于及时发现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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