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高庆前与被申请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做出单劳人仲案字【2015】第 6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公司与高庆前在2012年3 月至2014年8 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依法对该裁决予以公告。请你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领取单劳人仲案字【2015】第6号裁决书,到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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