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5月6日电(记者 张亮) 备受社会关注的宁夏中卫市企业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向腾格里沙漠排污案,近日由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单位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处罚金5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某某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宁夏明盛染化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申报登记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09年6月,廉某某开始作为明盛染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决定继续使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14年4月,明盛染化公司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但仍继续非法排污。至2014年9月被责令关闭停产时,该公司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渗坑内存有大量工业废水。经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现场废水取样检测认定,废水中多项检测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案发后,明盛染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廉某某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宁夏明盛染化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廉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宁夏明盛染化公司和廉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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