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4月14日电(记者岳德亮) 从15日起,浙江省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报告制度,对未进入公示名单的收费,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纳。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的规定,省级各收费主管部门(系统)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的名单和变动情况,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各收费单位应按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建立“单位收费目录公示清单”,并通过本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同时,每年5月底前,各收费单位应向省价格、财政部门书面报送本单位上年度收费执行情况报告,包括本单位上年度收费项目和文件依据,实际执行情况等。
通知指出,浙江省价格、财政部门将结合日常收费管理工作建立收费单位信用档案。凡是存在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不按时上报年度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报告或被价格检查部门查处等问题的,列入收费单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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