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河市镇的王某在某食品厂从事作,在做清洁卫生时不慎摔倒,造成其右手桡骨远端骨折。但在随后的索赔过程中,厂方却以王某“不务正业”为由不予赔偿。
面包制作工
福建省平和县人游某在达川区幺塘乡开办了一食品厂,王某在该食品厂上班从事面包制作工作。去年年底的一天晚上8点钟左右,王某在厂里做清洁卫生时不慎摔倒,造成其右手桡骨远端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找到厂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厂方却答复“王某系厂里的制作面包工人,不是清洁工,其打扫卫生受伤,本厂不予赔偿,但从人道主义出发可以考虑补偿3000元。”这与王某请求的赔偿数额2万余元的要求相差悬殊,双方自行协商未果。无奈,王某找到达川区人社局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但因王某系女性且年龄超过了劳动法规规定的退休年龄55岁,人社局不予受理。
最后,王某将该食品厂起诉到了河市人民法庭。在近日的庭审中,法官认真分析案情,认为王某虽然只是厂里制作面包的工人,不是清洁工,但王某系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厂里制作面包相关的工作(卫生清洁),亦应视同工伤,厂方应按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予以赔偿。
双方当事人了解了过错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并认识到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利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该食品厂赔偿王某2万元。
(游晓斌 本报记者 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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