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项目开发类非法集资
近几年来,投资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引擎。但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项目投资的旗号,虚构房地产、生态旅游、矿产水电资源开发等项目,吹嘘项目发展前景光明,参与投资能获得高收益回报,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实际上,所谓的项目开发多是子虚乌有,早期的回报是后面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一旦吸纳的资金不足以维持资金链的运转,不法分子就会关门大吉,让参与者血本无归。
案例简介:
2001年10月,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侨务办公室干部韦某某与一名台湾商人以中国旅行社名义合作开发该县福堂镇天鹅湖水库旅游资源,并以个人名义与喇叭口村等天鹅湖水库周边自然村签订了《天鹅湖开发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韦某某出资,各自然村无偿提供荒山地入股参与合作开发。但连山县有关部门同意立项后,台湾商人却不见了影踪。韦某某不甘心,随即又找到了陈某进行旅游项目开发。
陈某策划成立了连山天鹅湖生态旅游管理区,在广州设办事处,由陈某甲负责专门推广项目以募集资金,并约定集资款广州办事处占60%,天鹅湖管理区占40%(分成比例后期有所调整)。公司成立后,广州办事处开始招收业务员进行疯狂的招商引资,把天鹅湖管理区土地以每亩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租给投资者,连山县中旅社向投资者承诺支付8%、10%、25%、30%不等的高额回报。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陈某、韦某某、陈某甲等人采用上述欺骗手段在广州向499名投资人集资近3000万元,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分占,实际投入天鹅湖景区建设的只有470多万元。
另外,陈某等人还依照天鹅湖旅游集资模式,以水力发电为载体,从事该项开发。2002年11月至2003年9月,共向806名投资人非法集资3640多万元。
陈某等人的集资活动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且由于承诺的收益高、投入实体建设资金很少等原因,向投资者支付到期收益变得困难,终于在2003年9月被群众举报揭发。
案件警示:
在经济较为落后地区,招商引资发展当地经济的冲击非常强烈,案中虽然当地政府有关人员没有故意犯罪,但其种种行为在帮助犯罪分子达到不法目的过程中基本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此类行为务必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严格规范招商引资行为,避免政府信誉受损。 本报记者 邱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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