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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临刑前喊冤 处决暂停 专家:三种情况枪下留人

来源:达州晚报 2014-05-26 14:24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专家:三种情况枪下留人

“广东死刑犯临刑前喊冤处决暂停”的报道引起各方关注。25日,记者采访专家获悉,法律对“临刑喊冤”有明确的规定,三种情况“处决暂停”。

23日,广东惠州中级法院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一名死刑犯在法官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举报。法官随即暂停执行程序,该死囚又被押回看守所,从而得以暂时保命。

临刑前喊冤

押回看守所

据介绍,23日,惠州中级法院对刘文彪进行死刑执行宣判。法官宣读完最高法院死刑核准书后,询问刘文彪有什么话要讲。这时,刘文彪大喊“冤枉、不服”,称自己受雇李某,并不是主犯,主犯是李某,其是出资者和指挥者,并称有举报两人制贩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重大举报立功材料。

刘文彪本应该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被法官叫停执行程序,原因是“上报重大立功材料,有些(事情)需要核查”。面对法庭上家属一片哭喊声,法警进行制止,并称“不是押往刑场,是押回看守所。”

法律规定

三种情况处决暂停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枪下留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洪道德分析,刘文彪属于第二种情况,“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下一步最高法应对此案做出裁定。(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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