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十几万元和数百万元,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这主要是因为有期徒刑上限偏低、可适用的量刑幅度过小,不利于从严惩治腐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9日的记者招待会上透露,目前,刑法的修改工作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坚决查处腐败案件。
为此,蔡宁联合30名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现行刑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建议调整有期徒刑上限及相关规定,修改贪污罪、受贿罪在立法层面以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主要标准的规定,以从严惩治腐败。
蔡宁介绍,现行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他认为,从司法实践看,有期徒刑上限设定为十五年明显偏低。对于有些犯罪行为,如果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偏轻,判处无期徒刑又过重,因为缺乏相应的刑罚设置,只好就低,或就高判处。
他建议,应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并对各类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刑、假释后实际最低服刑期限适当予以提高。
此外,他认为贪污罪、受贿罪以具体数额定罪量刑,虽具有规定明确便于操作的优点,但缺点也较明显。建议不再规定具体数额标准,可设定“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三个法定量刑档次。(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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