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诉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武汉云鹤公司被判赔偿姚明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2011年6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案。姚明一方认为武汉云鹤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姚明的签名及包含姚明姓名的“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在其生产的服装、鞋等商品上使用,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法院一审判决武汉云鹤大鲨鱼公司侵犯姚明姓名权赔偿30万元。
姚明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2011年12月31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承担二审诉讼费及维权合理费用。姚明认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擅自将姚明的姓名及包含其姓名的“姚明一代”产品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并在经营活动中将姚明的姓名、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的侵权行为,对姚明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给姚明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严重恶意侵权,原审判决的30万元赔偿额畸低,依法应当加大赔偿力度。
姚明作为国际知名的篮球运动员,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和市场号召力的公众人物,该案也是姚明在国内起诉体育用品商侵权的首例诉讼案件,因此受到社会和媒体的普遍关注。湖北高院民三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组成由副庭长刘建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的合议庭。由于姚明案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问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充分讨论,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据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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