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曝出新闻,因违规泄露3.2万客户资料,江苏银行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该事件也再次引发公众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忧。
在某个慵懒的周末上午,被广告短信和骚扰电话轮番轰炸到无名火起……谁没有类似的不快经历呢?我们正处在某种意义上的“证件社会”,办任何事首先需要自证身份,从提供电话、通讯地址开始,填写各种表格,签名,再到各种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市民必须习惯这样的规则,而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因此加大。当你接到某个陌生号码的来电,对方一张口就亲切地叫对你的姓名,随即询问有无买房考虑进修计划贷款需求移民意愿,或热情推销房产保险理财产品……你怒了,拨打运营商热线,电话那头声线甜美的接线小姐深表同情但无能为力投诉无门,真的是躺着中枪了!
实际上运营商并不是完全无能为力,他们有屏蔽广告骚扰短信的“特殊号段”,而不够“特殊”者自然无法享用。不过问题的关键是,谁泄露了你的个人信息?
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入罪,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以明确,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或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对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相应的罪名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信息获取者,相应罪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此看来,江苏银行的做法不仅违规,而且违法,仅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显然是惩处力度太轻,犯罪应该由法院来审判,以确定轻重,并决定对单位和个人的相应刑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因上述行为而获刑罚的案例少之又少,据法律界人士介绍,主要是因为此类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较为普遍,而且这类犯罪行为中,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公权力,导致刑法的相应条款处于“长期休眠”状态。另一方面,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涉及面非常大,但遗憾的是,即便社会公众普遍反映感受到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但受害人因接到骚扰电话报警时,警方也往往不愿立案,其原因是司法机关的立案追诉标准迟迟未能出台。
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以来已有数年,但有点影响力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莫过于上了今年央视“3·15”晚会的上海某公司涉嫌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这个案子最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可惜“3·15”一年只有一次,骚扰电话可是全年无休响个不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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