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记者 涂铭) 石柏魁故宫盗窃案14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
故宫盗窃案曾于今年3月1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3月26日,石柏魁通过律师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重新作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决。
据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利用撬锁、破窗等手段潜入故宫博物院诚肃殿内,窃取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金嵌钻石手袋等9件展品。在逃离故宫的途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于故宫后宫围墙东北角、十三排南岗亭南侧及上驷院东面竹林内(此5件展品均已起获),后逃离现场。因销赃未果,石柏魁将其窃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别扔弃于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西侧的垃圾桶内及知春路大钟寺东路北口路边。
一审法院认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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