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记者 陈炜伟 朱立毅) 记者9日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获悉,我国日前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做出了适当调整,提高了安全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扩大了适用范围,旨在保障煤炭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推动煤炭安全生产。
据安全监管总局财务司司长李书清介绍,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提高了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的下限标准,并且不再按矿井规模、灾害类型双重标准确定提取标准,统一按照瓦斯等级、开采工艺规定提取下限标准。
办法规定,煤炭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其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根据新的煤矿等级划分标准分类与原分类大致对应,相应分类提取标准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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