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的定义明确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无疑扩大了作品的保护范围,另外,广播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内容也进行了修订。换言之,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扩大作品范畴的同时,也为版权保护划定了红线。
在社会文化和经济活动中,需要使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已有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情况在所难免,此前,影视公司与短视频平台、流量主们关于“影视剧二次剪辑解说”的版权争议,就引发了舆论关注。
解决这样的问题,除了依靠法律厘清红线边界之外,还需要打造一个富有活力、公平竞争且相对便捷的版权市场。毕竟,著作权保护的本意不是把作品“关起来”,而是为了更好地传播,鼓励创作创新。换言之,在保护著作权有关权益,激励创作有益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同时,也要鼓励拓宽优质作品的传播渠道,降低传播门槛,最终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从这个角度来说,版权市场的建设和完善至关重要。在版权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有一点不容忽视,要避免在某一领域形成过于垄断、定价畸形的版权平台,以防止个别平台滥用议价权牟利,阻碍文化和科学知识的传播。毕竟,在著作权法中,对“权利的限制”也有明确规定。
随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实施,版权市场势必会有一个不断碰撞和完善的过程,最终趋于健全。在这一过程中,拥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不断融入市场、适应市场,在产业链中寻找到自己的适宜位置。
其实,很多既有经济价值,又有社会价值的作品,或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或是作者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属于“职务作品”。按照规定,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对作者予以奖励的方式来激励创作创新。
但在现实市场中,这些作品往往面临拥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疏于版权保护和市场经营,作者难以从版权中得到奖励的情况。事实上,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对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言,是宝贵的无形资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旗下的创作队伍,更是无价之宝。如何促进这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融入市场,切实发挥好著作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好版权收益的分配以激励创作创新,值得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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