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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

来源:合肥日报 2021-05-11 04:59   https://www.yybnet.net/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创新平台

第三章成果转化

第四章产业创新

第五章人才支撑

第六章科技金融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八章创新环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奋力打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的全国示范城市,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促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原则重点】 本市科技创新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配置资源要素链,构建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创新、人才支撑、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推动创新优势转化为发展强势,助力科技自立自强。

第四条【专门机构】 本市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作为专门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战略规划、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事项、评估督查重点工作、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等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科技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实施情况。

(二)制定、修订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

(三)逐年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优化完善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持续增加投入,引导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在逐年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的同时,明显提高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研发经费的比重。

(四)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通过资助、贷款贴息、奖励、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工作,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科学中心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推动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和产业创新转化平台等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增强科技创新体系化能力;支持滨湖科学城建设量子中心、科大硅谷、大科学装置集中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和国际科学交流展示区。

第二章创新平台

第八条【国家实验室】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实验室服务保障机制,实施国家实验室建设专项推进行动,设立国家实验室建设和科研专项基金,支持国家实验室发起重大科技计划,全力做好国家实验室服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大科学装置集中区,支持全超导托卡马克、同步辐射、稳态强磁场大科学装置性能升级,推进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综合研究设施等大科学装置建设,支持新大科学装置布局,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化、协同化发展。

第十条【前沿交叉研究平台】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人工智能、大健康等研究院建设,支持环境科学研发平台、未来技术综合研究基地等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和产业创新转化平台组建运行,推动解决重大基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高校科研院所】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以及高峰学科,支持科研院所建设世界一流科研院所;建立健全学科协同和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的机制,支持跨校跨院整合提升优势特色学科,促进科教协同、教研相长、产教融合;支持建设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加强重大科学问题研究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创新。

第十二条【大院大所合作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托国内外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合作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运营、技术研发、人才招引、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支持;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企业创新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托领军企业、行业头部企业,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

第三章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成果供给】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围绕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推进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突破。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针对制约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与基础软件等领域的短板,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攻关。涉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科技专项,可以通过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围绕重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开展科技攻关。符合条件的科技攻关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资助。

第十五条【成果中试】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各类概念验证中心,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服务;支持综合性和专业性中试基地建设,为科技成果实现工业化、商品化、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

第十六条【成果对接】 本市鼓励、支持建设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应用型科技成果资源库和企业技术需求库,收集汇聚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定期发布成果和需求清单,畅通供需对接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成果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成果竞拍会等活动,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侧与需求侧的有效对接。

第十七条【成果交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托安徽创新馆建设安徽科技大市场,完善安徽科技大市场技术交易功能,形成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线上线下互动的科技市场。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个人进入安徽科技大市场,发布成果和需求信息,促进科技成果就地交易。

第十八条【转化服务机构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和产业创新提供技术转移、评价评估、挂牌竞拍、展览展示、认证认可等专业化服务;支持专业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专业技术转移人才职业资格认定和专业职称评定工作,推动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产业创新

第十九条【创新主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和优势成果转化方向,建立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企业、领军企业等企业创新主体的全过程培育链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应用场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技术应用场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依托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重要展会活动搭建应用场景;支持在城市治理、智能安防、智能制造、智慧医疗、未来社区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产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面向社会发布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增加新技术新产品市场机会,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业态衍生发展和新模式融合创新;建立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支持在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项目中采购使用创新产品。

鼓励企业购买使用新产品、新技术,对首次购买使用新产品新技术的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基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园区。

第二十二条【优势产业升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推动家用电器制造、装备制造、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等优势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第二十三条【战新产业壮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产业创新,促进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与各类产业的融合。

第二十四条【未来产业培育】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市基础研究优势方向以及人类社会发展方向,培育布局量子科技、第三代半导体、精准医疗、超导技术、生物制造、先进核能等未来产业。

第五章人才支撑

第二十五条【人才培养】 鼓励高等院校围绕本市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设立分院和开设新专业,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合作办学开展定向人才培训。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依托重大项目和各类科技创新基地,锻炼培养科技人才,推动人才培养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结合。

鼓励职业院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培训平台。

第二十六条【人才引进】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制度,编制重点单位人才需求目录,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吸引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向本市集聚。

建立外籍人才专项引进机制,实施更为便捷的外籍人才签证制度和外籍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第二十七条【人才流动】 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合理流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人员兼职。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在职或者离岗创办企业,支持创新人才带知识产权、项目、团队创业。

第二十八条【人才评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以薪酬、风投注资、运营绩效、知名榜单、专家举荐等为主要依据的市场化人才评价体系,构建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方式。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相关的薪酬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人才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建立人才创新创业绿色通道,在住房、医疗、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为各类人才提供便利。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社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及其家属依法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服务,并依法给予国民待遇。

第六章科技金融

第三十条【科技创新融资】 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投贷联动试点等融资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企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为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依法通过市场化投资方式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基金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母基金等,开展创业投资。

第三十二条【资本市场】 支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和金融要素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证券、保险、信托等交易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融资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企业提供线上化、智能化、批量化投融资对接服务。

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方式,提供信用增进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融资成本。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加强知识产权多领域、多业态、多环节、全链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和产业创新融合。

第三十五条【知识产权创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和商标品牌战略,在关键技术领域和重点产业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和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运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规范化、市场化建设;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导航体系建设,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实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专项工作,完善专利开放许可运行机制,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依法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查处机制,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

加强大保护工作格局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和公证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与仲裁确认、司法确认融合度。

加强快保护协作机制建设,推动建设中国(合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合肥)分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服务工作站。

加强同保护沟通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案件移送和反向移送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协调配合,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建立完善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社会监督协同保护机制。

第三十八条【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管,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发展,支持非营利性知识产权公共公益服务平台建设,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八章创新环境

第三十九条【决策咨询】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制度,成立由科技、产业、投资、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和决策咨询,为科技创新引领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咨询。

第四十条【营商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建立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核心的政务服务体系,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完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建立遵循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十一条【科技奖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技创新活动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创新氛围】 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宣传科技创新先进事迹,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三条【尽职免责】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或者行为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有关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开放合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

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建设大型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各类资源共享平台,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享。

第四十五条【科学普及】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科学普及理念和模式,向公众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

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建立科普讲师制度,组织科普讲师技能大赛,对参加技能大赛的获奖人员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组织开展青少年科学普及活动,提高青少年创新意识和科学素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类创新主体面向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和展览场所,对符合条件的开展科学普及活动的创新主体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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