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推便民新政。新京报记者昨日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职工提取公积金时,可不再申请新卡,可使用本人在北京地区11家合作银行发放的任意Ⅰ类银行卡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用卡(以下简称“公积金用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此外,对于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也进行了优化。已故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以下(不含利息)的,无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关注1提取
无需联名卡可用普通银行卡提取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处处长顾峰介绍,自今年1月起,提取人可以使用本人在北京地区11家合作银行发放的任意Ⅰ类银行卡作为“公积金用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每名缴存职工本人名下,可持有多家发卡银行的公积金用卡,每家银行限一张。
2006年3月,《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开始施行,管理中心开始与银行合作制发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使职工使用此卡提取住房公积金。但随着业务和技术发展,联名卡已无法满足公积金缴存人多元化的需求,部分职工要求不再重新制卡,而是使用本人任意的一张银行卡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此,管理中心通过系统升级流程优化推出“公积金用卡”便民服务。
关注2继承
小额账户已故职工配偶提取无需公证书
顾峰表示,近期部分群众反映,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公证书或判决书等材料,因账户余额少、办理手续复杂,提取存在不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简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材料的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以下(不含利息)的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该业务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https://gjj.beijing.gov.cn/)或通过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已故职工账户余额5万元以下(含5万),配偶、父母、子女申请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已故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亲属关系材料原件(包括结婚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已故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以及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
申请人在申请继承销户提取时,需承诺如有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分配被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由提取人本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已故职工账户余额5万元以上(不含5万),配偶、父母、子女申请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原有规定办理,仍需提供确认继承、受遗赠公积金份额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关注3贷款
异地缴存申请公积金贷款新增告知承诺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处处长王宪介绍,此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曾在异地缴存的职工,在北京购房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需提交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证明》。
现阶段,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人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对于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继续依规提供证明。若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应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系异地公积金中心进行核查。
若借款申请人恶意作出虚假承诺影响贷款审核结果,将终止此次贷款受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并上传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或平台,按照相关规定限制业务办理资格。
目前,对于申请贷款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借款申请人,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关注4增减员
企业可在“e窗通”办理“五险一金”增减员
顾峰介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公积金中心完善了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功能,自今年4月6日起,“e窗通”平台增加了员工“五险一金”增减员业务功能。
据介绍,企业可通过“e窗通”平台全流程办理员工“五险一金”登记,“一表一网”办理,无需二次登录、二次填报。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后以授权方式通过“e窗通”平台共享,自动开通网上缴存公积金,一次开通、自动共享,无需登录公积金网或到公积金柜台二次办理。此外,企业市场主体注销后,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无需跑动、无需填报。
如何添加“公积金用卡”?
缴存职工添加公积金用卡,可向管理中心或发卡银行申请。
通过管理中心申请添加
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申请人登录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点击页面左侧【公积金卡维护】,选择公积金用卡“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添加】按钮,添加成功。
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通过银行添加可咨询各发卡银行
提醒:通过发卡银行申请添加公积金用卡,如日后需要进行删除、变更等维护操作时,仍需通过发卡银行办理。
如何用“公积金用卡”办理提取?
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
提取人在网上或柜台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可选择已添加的任意“公积金用卡”作为提取收款用卡。提取事项审核通过后,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打入该“公积金用卡”账户。
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若是新登记约定提取,提取人在事项审核通过后,可向柜台申请使用任意“公积金用卡”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即在指定时间按照指定的间隔周期自己将提取款项打入指定的“公积金用卡”账户。
若是已有约定提取变更收款用卡,如提取人已存在约定提取,也可以通过变更约定提取收款卡,使用已添加的任意“公积金用卡”作为约定提取收款用卡。
变更约定提取收款卡3种方式
1、通过登录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通过“约定提取账户变更”功能,更换收款用卡。
2、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3、通过发卡银行办理。申请人通过发卡银行添加公积金用卡的同时,可申请变更约定提取用卡。约定提取用卡变更成功后,将按照原约定提取日及约定提取周期,将提取款项打入提取人指定的“公积金用卡”账户。
新京报记者徐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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