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后,征信行业迎来的又一重磅新规。
信用环境已发生急剧变化
互联网企业纳入监管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一则关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
据华商报记者了解,《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
业内人士认为,相比于2013年《征信业务管理条例》,《办法》最大区别在于对互联网线上生态信息的引入,使征信服务从传统的银行信用,延展到广泛的商业信用和与信用相关的更多替代数据领域。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对华商报记者分析,对于征信规定的修订业内早有呼吁,同时,目前国内的信用环境已经发生了急剧变化。时间上来说,当下推出《办法》与目前国内的互联网发展进程、信用信息需求膨胀但管理不到位等关系密切。与此同时,由于新业态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出现了无授权采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需从法律层面“正本清源”。
董毅智认为,将进一步促使大型互联网公司共享其消费者贷款数据,以防出现过度借贷和欺诈行为。从信用信息的重要性考虑,结合目前监管层对蚂蚁和京东等巨头态度,尤其是贷款业务、理财业务等,这种监管也是大概率事件。
细化信息保护力度
谨防“大数据杀熟”
《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另外,第四条中“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作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安排,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对此,董毅智分析,与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大数据杀熟相衔接,目前大量存有歧视性行为,不仅在获取方面还包括使用等。
董毅智举例说,比如针对个人征信,企业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在过度采集、无授权采集、非法采集等多种形式,同时“一次授权、无穷采集、无限使用”。而在信息使用环节,企业在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歧视或者偏差,存在“大数据杀熟”等问题。
因此业内人士预计,国内征信系统规划已经大致完成,在此基础上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信息将在谨慎使用的前提下予以共通。而就在近日,《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因此随着个人不良贷款转让可行性跟上,也将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更新与留存,并与先前提及的个人破产制度相联系,推动最终适用。华商报记者 李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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