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精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精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精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精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精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蒋先生,028-8861 3251
精石投资联系电话:吴先生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精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4日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0年12月1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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