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第一档:中资大型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40%
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32.5%
第二档:中资中型银行
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27.5%
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20%
第三档: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
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22.5%
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17.5%
第四档:县域农合机构
县域农合机构
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17.5%
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12.5%
第五档: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
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12.5%
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7.5%
日前,央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划定银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红线”。
记者获悉,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通知》明确对7家中资大型银行、17家中资中型银行、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县域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共五档机构分类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
分五档设定要求
区域差别化约束
从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内容来看,制度充分考虑了机构具体实际,体现了分类分档、区域差异化约束的原则。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答记者时称,2019年以来,央行、银保监会已就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开展了广泛调研,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相关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分类分档、差别化过渡期、区域调节机制等多种机制安排。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对7家中资大型银行、17家中资中型银行、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县域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共五档机构分类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
比如,第一档中资大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分别为40%、32.5%。房地产贷款占比指,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个人住房贷款占比是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
《通知》体现了区域差别化约束的原则。允许人民银行副省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在《通知》相应档次具体要求基础上增减2.5%的空间内,合理确定其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平稳有序推进
对居民房贷影响有限
据了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机制属于长效机制,旨在防止房地产贷款在银行体系全部贷款中的比重偏离合理水平,防范风险敞口过于集中,并不是禁止相关业务开展。
为制度平稳有序推进,《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对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进行了设置。
《通知》明确,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
除采取了分省分类施策、差别化过渡期等多种机制安排外,还将指导超出上限的银行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数量,有序做好调整工作,避免出现断贷、抽贷。个别调整压力较大的银行,还可以通过申请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
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其中包括公租房建设等领域的贷款。为配合资管新规的实施,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
业内专家表示,为落实资管新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标资管产品回归表内的压力较大。明确回表房地产贷款不纳入集中度管理,意味着政策不会对银行在过渡期内完成资管新规要求产生额外影响,有助于稳定银行预期。
此外,根据公开资料测算,大部分商业银行尚未触及上限,居民无需过度担心买房申请贷款受到影响,存量住房贷款也不会因为该政策而被银行提前收回,短期内对房贷利率不会造成影响。长期有利于稳定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综合新华社、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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