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施行6年后迎来修订。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反洗钱内控和风险管理、反洗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40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谈及《管理办法》修改的必要性,央行表示,加强反洗钱监管,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反洗钱国际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新形势下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的需要。
本次修改的主要思路,央行表示,是围绕防控金融风险的工作任务,以预防遏制金融体系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为目标,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
《修订草案》强调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和工作要求,明确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的要求,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
《修订草案》新增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修订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同时《修订草案》对金融机构提出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强调根据机构、客户、业务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还完善了监管对象范围。
在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修订草案》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同时规范结果反馈和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删除质询(含电话和书面),同时强调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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