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互联网存款产品下架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或也将“暂别”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近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划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同时强化了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其中明确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在分析人士看来,这意味着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现阶段不能从事理财产品的代销业务。
■本报记者吉雪娇
代销格局生变
不同于传统银行理财,此前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提出,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在此情况下,今年三季度以来,多家理财子公司产品通过其他银行或互联网平台代销,其中,代销的互联网渠道包括度小满理财、支付宝、腾讯理财通等。
引发市场关注的是,此次《办法》对代销机构范围进行了明确。《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二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要求,“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在分析人士看来,这意味着券商、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互联网平台等暂时将不具有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资格。
光大证券分析师王一峰指出,从投资者角度,银行理财逐步打破刚兑背景下,难免会出现净值波动加剧甚至破净情况。需要大力借助银行渠道,逐渐加强投资者教育,使其逐渐接受理财的变化;而从理财产品销售的角度,当前银行理财销售确实遇到一定挑战,主要是受到“资管新规”对于期限错配、净值管理等要求影响。
而长期来看,监管部门预留了制度空间。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随着银行理财转型的推进、投资者心智更为成熟、其他代销机构销售行为更为规范,券商、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等代销银行理财仍具有较大可能。”王一峰认为。
禁止18项销售行为
由于配置了一定比例权益类资产,理财子公司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相对高于传统银行理财产品。以11月为例,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监测数据显示,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平均业绩比较基准为4.18%,比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高44BP。较高的业绩基准让理财子公司产品受到投资者关注,也为相关销售的规范带来考验。
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此次《办法》加强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压实理财产品销售和管理责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其中,《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18条禁止行为,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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