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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监管力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雅安日报 2020-12-23 08:43   https://www.yybnet.net/

在刚过去的双“十一”和双“十二”里,“直播带货”卖保险兴起,不少保险机构悄然加入直播大潮,成为保险行业营销宣传的新模式。然而,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市保险行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不仅净化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大环境,而且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推行强有力监管措施

近年来,在互联网等新技术推动下,互联网保险有了较快发展。但由于其涉众面广、模式众多,互联网保险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潜藏着诸多风险。

记者了解到,此次《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突出强化“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原则。《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机构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这里所提及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不仅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也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据市保险行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此外,新规除明确要求持牌经营外,还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以及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和代收保费等商业行为。

净化互联网保险环境

一直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所以为做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重点对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严格规定。

例如,针对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当前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且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作了针对性规定,要求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市保险行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全程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理念,一是规定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二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三是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四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服务体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六是为便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新规还强化了对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及风险管控要求,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市场主体的业务规则,有助于防范和减少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投诉纠纷。“《办法》的出台,使合规经营者可以享受到政策的巨大利好,给专业中介机构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而不合规的经营者则面临整改,甚至快速退出市场,从而净化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大环境,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上述负责人表示。

本报记者 蒋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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