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 曾仰琳
被接管至今历时1年半,包商银行事件有了新进展。
11月23日晚间,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包商银行”)破产的批复,原则同意该行进入破产程序。
与此同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民事裁定书,宣布于11月17日裁定受理包商银行破产清算一案。
民事裁定书显示,包商银行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该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该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11月11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认定包商银行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通知》,称在接管期间,经清产核资,确认包商银行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生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认定其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其应对已发行的“2015年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的本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
民事裁定书显示,11月17日, 包商银行接管组出具包商接管组[2020]27号《关于包商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的说明》,称缺乏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是认定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判断依据,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本金已被全额减记,说明其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0月31日,包商银行资产总额约4.465亿元,负债总额约2059.624亿元,股东权益约为-2055.159亿元。
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发布公告表示,指定包商银行清算组担任包商银行管理人。该行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4日向包商银行管理人申报债权。该行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包商银行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工商信息显示,包商银行成立于1998年12月16日,原名称为包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更改为现名称。注册资本总额约47.308亿元,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许可经营项目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等。
包商银行从被接管至今历时一年半,银保监会同意其破产的公告或将为这家成立了近22年的银行画上“句号”。
2019年5月24日,央行、银保监会宣布,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决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实行接管期限一年。
2020年4月30日,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公告指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
随后的5月23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实施接管以来,接管组稳步推进包商银行清产核资、改革重组等工作。目前,蒙商银行已设立并顺利开业,运行平稳。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收购承接包商银行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正在有序进行。因疫情影响,包商银行后续依法处置的工作进度需适当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七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包商银行接管期限延长六个月,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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