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数据显示,过去六年间,北京三中院共审理婚姻家庭类、劳动争议类、其他涉妇女权益保护类女性上诉的民商事案件11961件,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3697件,劳动争议类案件2271件,其他涉妇女权益保护类案件5993件。从调撤率来看,婚姻家庭类案件达到33.6%,比例最高。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间,家庭暴力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语言暴力、冷暴力等侵害精神类的家暴行为也严重影响了女性身心健康。通报指出,在涉家暴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中,家暴证据的认定存在三方面难点:一是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不充分,多为口头陈述;二是家庭暴力案件中,许多女性认为涉及个人隐私或是出于恐惧,主观上不愿选择报警等方式留存证据;三是家庭暴力界定难。相关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并不清晰,导致司法对家庭暴力认定裁判尺度不一。
澎湃新闻注意到,《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事审判中认定家庭暴力不应局限于要求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作为必须要件,应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被害人的自身感受、意愿,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感情状况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北京三中院表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只要提供一定证据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即可申请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通报还指出,在涉妇女权益保护民商事案件中,女性整体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维权案件类型丰富,“除传统婚姻家庭类和劳动争议类案件外,女性作为股东诉讼涉公司相关权益的案件以及涉股权、债券、债权的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同时也出现一些涉新类型权益案件如女性宗教信仰权利引发的纠纷”。
此外,农村地区妇女权益受损情况仍有发生,外嫁女、丧偶儿媳的继承权易被忽略。比如,随着北京周边地区土地价值激增,某些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的旗号制定不合法的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相关权益。
北京三中院指出,“外嫁女”受侵害的权益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股份分红权、村集体福利等,审判实务中,“外嫁女”等特定人群是否应享受村民同等待遇成为广泛的焦点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议定土地承包及征地后的补偿费分配事宜不得违反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则,对于打着村民自治旗号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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