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29日对外公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我国信用评级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制定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此次出台的办法从多个方面完善了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办法建立了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同时,办法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弥补监管短板,推动我国评级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发展;同时,有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是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已于今年1月28日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对于境外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资质申请,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当日公布的办法已正式开始施行,业内人士提醒,已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规定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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