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迎来最严监管、携号转网遇到这些问题可投诉、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最低罚款150万、垃圾分为四大类……12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
食品安全迎来最严监管
严格限制虚假宣传
12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条例》明确,禁止利用讲座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作用,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
《条例》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将“处罚到人”;细化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监管要求,并明确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
药品、疫苗管理两部法律上岗
处罚力度加大
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2月1日起施行。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也就是最低罚款一百五十万元。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该法还明确,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从境外进口药品,即使在国外已经合法上市,也必须要经过批准。不过未经批准进口境外药品,虽然仍是违法的,但不再以“假药”论处。对于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同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我国首部《疫苗管理法》也将正式“上岗”。法律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疫苗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规定了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携号转网有保障
这些问题可投诉
12月1日起,工信部《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施行。
“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为保障用户携号转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电信企业九类禁止性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等。
实施垃圾分类新国标
类别适用范围扩大
12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新修订《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实施。本次修订的标准,将生活垃圾类别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大类,主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适用范围、类别构成、图形符号进行了调整。
相比于2008版标准,新标准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类别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个大类和11个小类,标志图形符号共删除4个、新增4个、沿用7个、修改4个。
完善健康保险制度
不得非法获取基因检测资料
银保监会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并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提出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不得诱导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等禁止性规定。
针对基因检测问题,《办法》明确,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恶意申请最高罚3万
为有效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于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商标注册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舆情、举报线索等发现相关申请属于恶意的,应当驳回,并接受一定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秦宜智在10月17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依据商标法,规章对恶意商标申请人设置了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帮助从事恶意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受理业务。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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