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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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回顾
11月5日,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格兰仕)宣布,10月28日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并于11月4日得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当天,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方面称,对于格兰仕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正在立案过程中,还未向天猫送达,案件具体信息不方便透露。
格兰仕与天猫之间的矛盾在今年6月爆发。从6月17日到19日,格兰仕连发《关于格兰仕在天猫平台出现搜索异常的声明》《请天猫高层站出来讲话》《格兰仕消失了吗?》等7篇声明。其中一则声明称,自2019年5月28日格兰仕拜访拼多多以来,格兰仕在天猫平台的搜索端陆续出现异常,导致正常销售遭遇严重影响。
对此,天猫当时的回应是,在App上搜索“格兰仕”显示是正常的。此后,并无更多回应。
6月19日,格兰仕方面表示,今年6·18大促期间,格兰仕官方旗舰店销售额同比下滑。格兰仕天猫搜索异常事件造成格兰仕相关店铺超20万产品库存积压,整体损失不可估量。
相关搜索
截至11月7日17:00,搜索关键词“电商平台起诉天猫”,百度找到相关结果约2020万个,找到相关资讯约26.4万篇;新浪微博找到相关结果1.7万个;腾讯微信找到相关文章103篇。
网友声音
@云手机888:个人觉得,应该尊重平台的流量支配权,哪怕你觉得不公平不合理,这毕竟是人家的地盘。
@肥鼠:商家被强制二选一绝对不止格兰仕一个,服装行业被二选一的还少么?有些平台很多服装类的店铺都被商家以“战略调整”名义关闭,因为什么自然知道了。
舆情背景
近日,一份裁判文书将电商平台持续多年的“二选一”之争带入公众视野。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京东状告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京东认为天猫通过签订“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开设店铺的众多品牌只能在天猫开店,而不得在京东参加促销活动和开店,这种“二选一”行为,侵犯了京东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赔京东10亿元。
裁定书透露,京东与天猫的“二选一”之争始于2013年,京东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后天猫方面对北京高院管辖权有异议,最高法于2019年7月3日作出北京高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的裁定。
10月14日,针对京东起诉天猫二选一纠纷一案,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发声称,尊重法院判决,但炒作“二选一”已成某些企业用来竞争的常态手段,实在不愿再被动配合某些企业无底线无休止的炒作。
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云集、唯品会、1药网等20多家平台企业参会,指出近期网络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易发高发的问题,会上指出了互联网领域“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据报道,两大电商的“二选一”口水战起源于2015年,京东以“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逼迫商户二选一”将天猫诉至法院。
什么是二选一?简单来说就是“挟流量以令商家”,部分电商平台为了追逐商业利益、打击竞争对手,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网络销售平台。
京东诉称,2013年以来,被告不断以“签订独家协议”“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两原告运营的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京东将其概括为“二选一”。
各界声音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吴韬:指导性案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特定形式;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比如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行为的构成、行为效果的分析等,将会对包括东猫案在内的垄断纠纷案审理产生影响。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市场经济的魅力在于通过竞争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电商平台“二选一”不仅限制了商家的选择权,也影响了充分竞争。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应由商家自主决定。
舆情分析
其实“二选一”本身既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如果要套用反垄断的术语,它所指的应是“排他性交易”或“限定交易”。
作为一种商业策略,“排他性交易”是广泛存在的。例如,我们在某快餐店只能喝到可口可乐,而不能喝到百事可乐,这其实就是一种“排他性交易”,其弊端在于,可能对交易中的一方造成限制。再比如,一些大型商场会和某些奢侈品品牌签订独家销售协议,要求该品牌只能在本商场售卖,同时承诺不在本商场出售其他同品类商品,这也是一种“排他性交易”,这样也限制了它在其他商场销售的自由。
我们说“排他性交易”会限制消费者和商家的选择,其实隐含了一个假设:交易是很容易就能被促成的。但在很多时候,要促成交易是很困难的。事实上,为达成交易,一方常常需要为交易投入大量的“关系专用性投资”,一旦另一方放弃交易,转向其他交易对象,这种投资就难被收回,投资者就会被“套牢”。由于怕被“套牢”,很多人会干脆选择不合作、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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