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以后,大家在银行里看到的保险宣传资料将不得出现银行的名字和LOGO,也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8月27日,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诸多细节进行了相应规范。《办法》要求每家银行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前,在银行渠道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时候,有个别销售人员为获取良好业绩,私下误导客户,导致存款变成了保单,有的甚至还鼓吹某款产品收益率高,结果却出现亏损的情况,投资者抱怨很大,银保产品一度出现过“退保潮”。
针对银保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八个不能有的行为,包括: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混售;也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不得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等。
为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必须首先取得代理资格并配置专业的场所和销售人员,对于销售投连险的银行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除互联网保险和电销保险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银行人员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等非银行从业人员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应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观察期等,并将保险代理业务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界定明确告知客户。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在销售银保产品时,销售人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合适的产品,对于利益不确定的银保产品,如果投保人具备以下情况,如“保费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趸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还必须获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才能承保。本报记者 宁俐
新闻推荐
领先企业发力智能制造、人性化设计和工程市场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我国整体厨房行业增速放缓,但围绕消费痛点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