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除了国家经济适用房等必须执行政府定价以外,其他性质的房屋如商品房,合同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受法律保护,预售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商不能随便要求增加房款。
按照《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本身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既然合同已经对房屋的价格进行了约定,开发商就不得找理由随意改变。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开发商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而要求变更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一般不予支持。 因为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应当由开发商自行承担。所以,开发商擅自涨价属于违约行为,如开发商同购房人就增加房款问题协商未果,购房人不同意增加房款,则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合同价格。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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