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苗艺伟
8月21日,上海银保监局官方网站显示,上海银保监局当日共对辖区内包括商业银行、信托、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开出共计670万元的11张罚单。
其中,上海银行收到两张罚单,共计被罚350万元,涉及包括掩盖不良贷款、授信管理混乱、贷后管理严重不审慎等诸多问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两家支行则存在未发现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使用情况;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存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招银金融租赁、浦银金融租赁两家则存在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违法行为;德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存在以贷收费的行为、中泰信托存在对某业务合同未能做到全过程、动态化尽职管理的问题,以及招商银行上海天山支行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这11张罚单的违法问题从严重的贷后管理不严问题,到细微处的“不挂《金融许可证》"问题,不论问题大小,监管部门的检查可谓“严字当头"。
这11张罚单具体如下:
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于2016年4月违规滚动签发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资产负债规模,以及在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掩盖某不良贷款,贷款分类不准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00万元。
上海银行市北分行 ,在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末,该分行办理某黄金租赁业务时,授信管理严重不审慎;2017年7月至12月,该分行未将某授信企业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末,该分行部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严重不审慎;2018年2月,该分行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某流动资金贷款;2018年3月,该分行违规发放某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七)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50万元
工商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于 2017年12月期间,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发现而未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发现而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招商银行上海天山支行,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违反了《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 于2017年末至2018年9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德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 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在办理某贷款业务时,存在以贷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于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该公司违规向某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崔宏伟在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招银租赁违规向某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崔宏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处以警告。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中泰信托于2014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对某业务合同未能做到全过程、动态化尽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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