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东岳
半年前,沈晶玉所在的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此后,股东李某和郭某一直没有组织公司清算,甚至对公司事务也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公司财产快速贬值、流失、毁损、灭失,如今已没有能力清偿沈晶玉等职工的欠薪。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沈晶玉与工友们要求李某和郭某偿还欠薪,但遭到拒绝,其理由是虽然公司已成空壳,但欠薪的是公司而非股东,他们没有支付义务。
股东们的理由成立吗?
解读:
李某和郭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他们必须承担清偿欠薪的责任。
一方面,李某和郭某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因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这就是说,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并非可以对公司事务置之不理,而应履行相应职责。可是,李某和郭某的不作为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李某和郭某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更加明确地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李某和郭某怠于履行义务,已经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乃至灭失,使你们的欠薪无法支付,所以,李某和郭某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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