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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管理新政五大要点:投资者转、销户 券商两天要办完

来源:澎湃新闻 2019-07-26 20:48   https://www.yybnet.net/

7月26日,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起草《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从内容上看,《办法》共五章、50条内容。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办法》主要从五大角度对券商经纪业务进行规范。

一是,首次尝试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

《办法》参考《证券法》第112条等规定,明确委托关系本质,把握核心环节,为打击非法证券经纪业务,提供了明确规则依据。

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即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二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维护投资者信息知情权、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从交易佣金收取、客户资产保护、对账单提供、转销户办理、投诉处理等具体事项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

举例来看,对于投资者普遍关注的佣金问题,《办法》第26条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第二,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虚假宣传;第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外,第7条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不得直接或者安排其他机构、个人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 赠送礼品或者给予其他利益。

三是,全面规范主要业务环节。

《办法》对证券经纪业务涉及的营销、 开户、交易、结算等环节作出了规定,特别是针对账户实名制、 适当性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异常交易监控作出了具体规范。

比如,在转户、销户的业务办理时,《办法》明确规定券商不得有限制行为,必须在2天内办完。

第27条要求:“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转户、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 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根据《办法》,如果券商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等问题,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第23条指出:“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账户的使用情况,落实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要求,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等方式核实 投资者账户使用是否实名、适当性是否匹配、资金划转与交易行为是否异常。

证券公司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不适合继续参与特定交易、资金使用与交易行为异常等情况的,或者拒绝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必要时可以根据自律规则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的约定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四是,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

《办法》从隔离墙建立、人员管理、 组织保障、合规稽核、信息系统、营业场所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第9条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加强统一管理,对营销活动实施留痕和监控,防范从业人员私下展业。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开展营销活动的,应当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根据投资者意愿设置禁扰名单与禁扰期限,明确内部追责措施,防止因电话营销等业务活动对投资者形成骚扰。

第30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承销与保荐、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挂牌、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分开操作、分开办理。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办法》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明确了相应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措施,落实“双罚”原则,除规定了公司责任外,还明确了对相关个人的责任追究,避免出现公司和投资者受损失、责任人不需担责的情况。

按照严重程度,《办法》规定了四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其中,较严重的一类是,证券公司及证券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且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包括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市场正常秩序、严重损害证券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更严重的是,如果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表示,证监会历来高度重视证券经纪业务监管。自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以来,证监会陆续完成问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证券账户规范、客户资金三方存管、营销人员规范、营业网点清理规范、外部接入系统规范等基础性工作,业务监管框架逐步建立。但该业务监管尚未有统一的部门规章,现有监管要求散见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的文件之中,效力层级较低,一些监管要求有所滞后,无法满足业务规范运作的需要。为解决上述问题,证监会研究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征求意见期将从7月26日开始,到8月26日截至。证监会称,欢迎社会各界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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