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资质、股东资金来源、以及股权机构一一给出明确规定。
在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上,《办法》从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个方面进行了界定。
正面清单方面,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
负面清单方面,《办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多类金融机构,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而一些企业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设立或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只为获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都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应有严格的要求。”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不仅是股东资质,股东的资金来源也将迎来强监管。
为了杜绝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的行为,《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
一是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
除了对股东从资质和资金来源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具体来说,在《办法》实施之日起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制定股权整改计划,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
对于《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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